3月1号我乘坐N航空公司国际航班,从国内广州白云机场起飞到迪拜(UAE)。行李在托运过程中丢失,与N航空公司当地支点取得联系,并办理遗失手续。询问国内机场时有行李装机记录,一个月后仍未拿回行李,于是向N航空公司提出索赔。N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让我回国内机场仓库检查一次。4月20号再次与N航空公司联系。他们同意索赔,但金额最多是500迪拉姆相当与950人名币我的行李价值大概在6000左右。这样的赔偿很难让人接受。
我认为他们已经违约了.
想咨询一下个位动法律的人事.
假如请律师我可以在国内进行协商或者起诉吗?
由于浪费的时间.精力还有金钱.我可以提出额外的赔偿吗?
假如可以.大概指那些方面....
希望各位懂法的朋友给我出出注意...第一次以法论事有些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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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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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并没有得到正常的赔偿。950元的赔偿我都不知道怎么来的,无论是《华沙》还是《蒙特》条约都不应该是这价值。。难道航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思维”来判断来定义赔偿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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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并没有得到正常的赔偿。950元的赔偿我都不知道怎么来的,无论是《华沙》还是《蒙特》条约都不应该是这价值。。难道航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思维”来判断来定义赔偿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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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不错~顶一个......[/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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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没有价值,根据航运方面的国际公约,行李托运的损失有赔偿责任限额,赔偿金额上限很低的,基本上等于丢了一根白金项链,赔你一串塑料珠子,打官司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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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依法赔偿,不是你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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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