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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了如下经济纠纷:按照规定现在每付一次工程款,都需要到税务局开一次发票。我于另外一个栋号3月9日开了二张发票交至其房地产公司,到3月30日付一笔现金和4月2日从其公司转帐到我公司帐户。我于3月30日与其它一个栋号一起开具了一张发票,3月31日又将发票拿给了房地产公司。3月30日那笔工程款至今还未付(我的那一笔)。目前房地产公司老总说:“3月30日付一笔现金和4月2日转帐的工程款就是付的我们3月30日的那一笔。而3月9日那一笔是分三次3月19、20、24付现金给我的。”其实根本没有这么一回事,事实是3月19、20、24付现金是给了另外一个栋号,我这个栋号根本没有付。他于4月2日时在银行付款时我还根他讲了,我后面那次工程款还未付,发票已给了他。他当时也承认了这件事。至3月9日那笔工程款我也于3月26日打了一份报告给监理公司,监理公司通过与房地产公司了解、商谈后也做了书面答复与3月31日前付清。请问一下我那笔工程款还可能讨回来吗(发票目前在房地产公司那里)?(那可是我一辈子都赚不回来的啊??

公司企业
2007-05-04 20:10: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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