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賣方簽了轉讓合同,沒說誰付個人所得稅。但合同說如協商不了便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本來約四月二十四日在發展銀行做資金監管及按揭,但簽約後發現其中一位業權人是中介的同事,想了很久覺得不安心,那天便沒做資金監管及按揭。 合同說五月一日或之前需做資金監管及按揭,我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已叫中介通知賣方四月三十日做資金監管及按揭,並約好中介四月二十八日去評估發展銀行及建行才決定那裡做資金監管及按揭。雖然中介大力推薦去發展銀行做資金監管及按揭,並說可以快些完成過戶因賣方在那裡做按揭。 最後,中介在四月二十九日通知賣方不能配合因另一業權人在家鄉。中介已和賣方溝通,但沒有結果。並說如果我在合約備註寫明我願付個人所得稅,願意安排另一業權人回深圳做資金監管及按揭。 我五月一日問中介取房產證複印本及業主的身份證複印本準備去起訴賣方沒配合去做資金監管及按揭並要求賣方賠雙倍訂金,但中介說其中一位賣方(中介的同事)已拿走房產證複印本及業主的身份證複印本。同時,中介告知賣方沒說不做資金監管,只說我願意改合同說我負責個人所得稅便約另一位業權人回深圳去做資金監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