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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日我与伊吾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见呈报资料)约定将规划内的500亩荒地承包给我进行开荒造田,发展农业,承包期为30年,合同交国土资源局备案。1999年5月,我与赵锦华又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和《协议》是经过甲方同意备案的,合同和协议中约定未经我同意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土地。然而,2000年5月12日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我同意向县农行出具一份《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将我的500亩土地抵押给了农行,为赵锦华贷款。直到因赵锦华不能按时还款,2003年地区中级法院下达了(2003)哈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我才知道自己承包的土地被一同判给了银行,经营权由银行拍卖。以上错误原因在于国土资源局给出具的一份《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给了农行造成我土地被拍卖转包。对此事要求县国土资源局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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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2 20:19: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