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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甲方谈了四年的恋爱并同居,后因为种种甲方在去年的9月份留下一封信不告而别,经过半年多的打听和找寻,我于今年4月23号在郑州找到甲方,并经过仓促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甲方付我4万块钱,而我从今以后不能干涉影响他的生活,协议是经过律师见证的,但回到昆明后我仔细看了一下协议,觉得很不妥,协议上写的还款日期是2010的12月31以前,每年不低于一万,但问题是,他的工作不是稳定的,他的收入我也不得而知,而且一但他离开郑州我将不可能再找到他要回剩余的余款,而且为了4万块钱拖个三四年的时间,在感情上对我也是一种煎熬,我也没有那个精力再为找他花个半年一年的时间了。

其它综合
2007-05-15 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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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