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海南分公司和广西分公司同属于总公司下的二个分公司,1月7日总公司下文将海南分公司划归广西分公司管理.并没有说明撤消.我和海南分公司劳动合同是2006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我还一直在原岗位工作到现在,4月20日广西分公司要求我签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期限为半年(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根据06年我们和海南分公司合同的续签约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所以我不同意续签合同,要求合同期限不少于12个月.现在广西分公司称原海南分公司划归广西分公司管理,我不愿意与广西分公司续签合同解聘我.我是2000年3月进入公司连续工作到现在的,请问我可以要求海南分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吗?还是广西分公司?这期间他们一直还在以海南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而且还是以海南分公司的帐号通过银行给我们付的工资和社保,而且工商执照还保留着海南分公司的名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