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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到杭州与前男友一同开一家小店,开店资金我前前后后拿出有两万三千元整。2004年底因某些原因他去了深圳短期发展经我同意带走店内几乎所有的资金,但至2005年3月却得知他已与他人结婚,同年5月在我的要求下他给我写了张欠条,内容是:今借**(我的名字)贰万叁仟元整,于2005年7月1日前归还。 **(他的签名)(他的指印)2005年5月**日(写的欠条日期)。

其它综合
2007-05-26 13: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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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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