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劳动合同是2006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还一直工作到现在.3月8日,公司让我续签合同,合同期为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我先签字交给公司,公司没有盖章签字给我.到了4月20日公司要求我重新续签劳动合同,称之前续签的作废重签.但是合同期限为半年(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根据06年合同续签约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所以我不同意续签此半年期限的合同,要求合同期限不少于12个月,并且我向公司书面递交了说明,内容:“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回复,1、我已经与公司续签过合同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我今天不同意再次续签事实只剩下71天的半年期(合同期07年1月1月至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今天公司口头通知我,说不续签那份合同就解聘,下个月就不用上班了.我问公司解聘经济补偿该怎么算,公司称是正常的合同终止,没有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