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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人单位每年都会与各员工订立1年的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对一些不获续约的老员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多年),本用人单位是否须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听闻在深圳宝安区有相似法庭/仲裁个案,用人单位不须向该等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不知是否属实?

劳动纠纷
2004-09-19 05:28: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請參考下列劳动法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站在职工的立场,假如要转换工作,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才须要支付补偿金
  • 如果只想轉換工作環境,那乾脆提早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自動離職,何必貪圖补偿金呢?
  • 到期终止合同的确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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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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