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A向公司申请5万元买家具,实际支付给家具公司3万元,剩余的款项向B(就是我自己)、C、D平均分了(分钱的时候没留下任何凭据),后来C自己向公司坦白,并把款项交给了公司;事发后,A被当场辞退,我和D在几个月后也自己辞职离开了公司;在A被辞退后,公司向A追讨2万元的款项,我和D均在A被辞退的当天把分得的5000元还给了A;由于A一直拒绝把钱(2万元)退回给公司(矛盾在于C已向公司交回5000,公司后来没承认说收到该款),今年4月19日,公司向中级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追讨A交还2万元,现在A人不在当地,而且想拒绝应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