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9年10月进入甲公司任司机职务,最近签定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止,2007年4月11日又续签了一年,4月19日公司以不服从管理而解雇我(4月19日下班时间我因车辆超载而没有送职员下班回家),我从入厂至今公司都未曾支付我的加班工资(以前我们周六上班但没加班费,也没补休),公司在2000年4月至2004年8月期间曾经中断为我交纳社保,直到2004年8月才继续为我缴纳社保,2007年2月又扣除我2006年10月份七天的年假工资,还有八年来都未曾给过我们休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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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的理由如果不成立,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连续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单位拒付还可要求50%的额外补偿金,加班工资和年假工资及这两部分的25%的补偿金,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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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