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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公司三台科兴岩土公司一名股东,2007年4月1日退出该公司,并在另一公司做事,但我的股份还在公司内。2007年12月8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进行章程修改,我参加了的,内容为:如该股东退出公司,三年内不能在绵阳地区范围内从事与本公司相同业务,需从事相同业务,须在1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同时须向公司交纳1倍罚款,如不交,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没收股份。

公司企业
2008-04-21 10:35:0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没有必要起诉撤销,不理他就是了,对你没有约束力。
  • 不可没收股份 但竞业是合法的
  • 公司不能取消你的股份.
  • 可以向法院请求撤消股东会决议。撤消前,如有违反决议的事,公司可以按决议处理。
  • 你可以考虑将自己的股份有偿转让出去,要求撤销没收的处理决定。
  • 1、公司法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对一般股东则不适用。

    2、公司没有权利没收股份,但作出股东会决议,要求一般股东也不得从事竞争性营业,也不一定无效。

    建议您具体咨询当地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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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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