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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的跨三省洗衣机藏毒案(冰毒6770克)中写到,毒品是由王某和任某在云南购买,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藏毒洗衣机到长沙,收货人和发货人都是王某 洗衣机到达长沙后,蓝某前往长沙,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监视王某 按照这样看应该是从犯吧 但是另外一个报道说: 蓝某负责在物流中心外围“监视”,王某负责提货,而任某则充当中间协调人,指挥调度及掌控王燕与蓝某的所有行动。 这样看是蓝某主犯还是从犯?怎么判?

刑事行政
2008-05-23 1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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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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