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1997年结的婚,1999年生有一子,2006年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婚,儿子由我抚养.此次咨询的主要是房产分割问题.前夫一个哥哥,婚前父母建了一栋二层小楼房(此房只有建房许可证,一直没办理房产证).他哥住在楼下,我们住在楼上.2003年他哥哥单位分房,要将楼下房子卖掉,我们便买了下来这一点他在庭审时已承认,当时的市场价是4万元,卖给我们3.8万元.我们是分期付的款,每付一次,他哥就打一张收条给我,最后一次付清钱款,便去办理房产证.我让前夫房产证登记儿子的名字,前夫没有答应,我也并没在意.可离婚时前夫说房子不是共同财产,因为他们去办理房产证时,由他父母出具了一份赠与书,表明他们将该房赠于他们的儿子唐来平.这事我完全不知道.请问:这样一来, 这栋房子就不是共同财产了吗?因当时办理房产证时,我应该将他哥打的收条还给他,可当时收条不知放哪儿去了.这次分家时无意中找到了收条,收条上的落款日期明显在赠与书与房产证办理时间之前.可法院认为房子是他父母所建,他哥哥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购买行为无效.最多只能还给我收条上的一半钱.现在我们这儿同样面积的房子要卖到15万,如果按照收条上的钱给我一半,我和儿子的住房根本就没办法解决.还有他哥既然无权处分该房,那他收了我的钱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我带着生病的孩子真的感到快要撑不住了,请陈律师帮帮我,迫切等候您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