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向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法院上诉,中院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A区法院做出判决,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院上诉,2003年年底达成调解协议。
乙公司依据协议内容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2006年甲公司向某市中级法院请求他其预付的上诉费。依据调解协议,一审诉讼费用1万元由甲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1万元由乙公司承担,事实是:甲公司起诉时缴纳过诉讼费,乙公司在第一次上诉时也缴纳了上诉费,甲公司第二次上诉时也预交了1万元诉讼费。
甲公司能否向中级法院要求退费?
多次与主办法官交涉,均未果,法官让甲公司向乙公司请求支付,合理么?
旧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其中的重申后在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只包括第一次上诉的当事人么?还是双方不管是谁都不用重复缴纳上诉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