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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现在所居住的公房,系多年照顾邻居老母(该人与妻儿另有住址,其母独居并一直由我母亲照顾饮食起居)其老母临终前交代将房子赠与我母居住(公房租用证上是该人老母的名字)。该人将《公房租用证》与《住房保证金凭单》交与我母亲时,我母亲当场给付了300多元的公房使用押金。因当时两家关系尚好,所以并未签订书面的馈赠协议。我母亲为了方便交纳房租,于次年将公房租用证转户到我兄名下,并向本地房产部门交纳了所有费用。此馈赠关系发生距今已有11年。 现在该人以自己是原户主儿子,应该对该公有住房享有继承权,要搬回来居住为由,多次找我母亲讨要房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准备将我母亲诉诸法庭。

人格尊严
2007-04-18 1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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