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租了一间房屋,租期为三个月,但是现在我因工作变动的原因要离开厦门,我向房东提出终止和约的要求,并同意房东扣押我的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但房东不同意。因为我原先是季付租金及押两个月的押金,在合同上也没有明确说明如没租满三个月,违约要怎样,只是说想退房要提前7天向房东提出书面说明,我已经这样做了,但房东不同意。现在我发现合同上有日期上的错误,就是房东将租期的“2007”年3月22日至2007年6月21日误写为“2005”年3月22日至2007年6月21日,这样的话我是否可将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