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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发生在我的老家山东省德州,因为宅基地的问题和邻居闹了纠纷,农村规定的新的住宅面积为4分地,但是邻居家通过各种关系找到镇上领导和房管处,拿到了远远超过规定面积的地基证,但是其所扩大的面积侵入了我家的地方,并阻碍了我家大门的出入,11号的时候,镇派出所的人去我们家,把我家的人抓走了,并以家里人打他们为由(根本没有的事,当时有几十人在现场可以作证),罚了4000块钱,并拒绝给开罚单,并说谁要罚单拘留谁,无奈只能交了4000块,另外还给了所长个人600块作为辛苦费,才让我家的3个人回家,现在家里人都觉得特别憋气,但是迫于压力又诉苦无门。

经济相关
2007-04-16 09:40: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派出所的做法肯定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
    你们可以向他们的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一下情况,按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你们可以向他们上级部门举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