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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的一名退休职工,1969年9月1日参加工作,2004年8月13日批准退休(8月份养老金已缴)。从2004年9月享受社保,领取退休金(编号甘200407011896)。我的退休审批表(个人编号17420006)上载明养老金的缴费情况是;视同缴费年限26年4个月,个人帐户是8年8个月。在审批表的备注栏里第3条写明:全部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年限。这样计算的结果,我的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应是满35年。 甘劳社发[2006]164号(简称164号)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指出:企业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25年以下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6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2元;满35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8元。(2006年办法同上,只是数额不同) 可是,今年甘肃省养老处在给我涨工资时,却用另外的所谓日对日计算办法,用退休年月减去工作年月;(200408-196909)得出的结论是:我的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34年11个月。并标榜为电脑自动生成。是不会有问题的。 很明显,他这种计算办法也不是养老处解释的日对日而是月对月。这种办法它把9月份1号上班和30号上班,毫无区别的通通的排斥在外。按164号文规定,退休职工调整工资是与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挂钩的,这种计算办法将不可避免的使得部分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被减少了一个月!结果将影响部分人员的工资额度。这钱虽不多。但关系到一个政策的落实,打了折扣对退休人员是不公平的!, 保障厅在民安大厦(1506室)的处长解释说:日对日才能称之为满,你9月1日到明年1月1日方才满4个月。并用台历上庆祝某某周年为例,以过生日来说明他们日对日计算的正确性。把庆祝过了一岁和满一岁混为一谈!指着我的退休审批表说:我明确告诉你,你的视同缴费年限错了,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969/09/01—1995/12/31)差一天不够26年4个月,只能是26年3个月!并指责说:审批表上的26年4个月是社保中心计算错误。所以你的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只能是34年11个月! 后来我向省法治办申请了行政复议,过了两个多月,经过几次催办。在4月5日拿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确认了视同缴费年限为26年4个月。个人帐户是8年8个月。确认了审批表的记录。但否认了审批表中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保障厅又一反常态,收回了以前对视同缴费年限不对的解释,用工龄计算的办法来替代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理由是: 根据民人(1980)351号和国发(1978)104号的工龄计算办法,我的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不足35年,故维持原行政行为。 我认为:保障厅引用这两个文件来计算我的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是不确当的!理由如下: 1。甘劳社发[2006]164号文和养老处引用的国发(1978)104号文,是两个适用范围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文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的两 个文件。 351号文明确界定: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为按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待遇的人员。工龄的计算的目的是为退休人员发 放多少退休金的一个依据。而甘劳社发[2006]164号文规定的这次工资调整,是根据国发 [2005] 38号 第七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机制的精神。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已经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水平,共享改革成果的一次正常调整。164和104号文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的是没有实行养老保险以前的老工人,而后者则是在企业已经正常退休的人员。这次的养老金调整,养老处不分适用条件,用调整退休人员待遇要计算工龄的说法来混淆待遇和正常调整的区别,不仅没有政策依据也是不适当的! 2。国发(1978)104号文是对老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为了确定他们退休待遇,而采取的工龄的计算办法(又称之为老办法).本人是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计发办法(称“新办法”)确定退休金的。用30年前的老办法来计算按国发[1997]26号国发文以正常退休后的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这不是相声《关公战秦琼》吗! 3。从1996年起,国务院围绕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 化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5]6 号和《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步入了全面的制度改革阶段,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实行统帐相结合的原则,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全面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大力推进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到1998年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起来。甘肃也从1996年1月1日做实了个人帐户养老金,从此,养老金计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缴费水平、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年限长短。按工龄确定待遇的办法已成为历史!养老处仍然沿用工龄计算办法,是不适宜的!也违背了164号文件精神的! 4.只有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并在1995年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说法,用工龄计算的办法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只适用于1996年以前。1995年以后只能是个人帐户缴费年限。164号文用全部缴费年限来衡量调整涨工资额度是符合国发[1997]26号)规定计发办法的!养 老处对2004年才退休的职工,全部用计算工龄的办法来计算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是不符合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的,也是对164号文件精神的篡改! 5。养老处批准的退休审批表上第3条明明白白印着:全部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年限,养老处开始 时,在视同缴费年限上找不足,硬把我的视同缴费年限说成是26年3个月。所以我的全部缴费年限是34年11个月。并指责社保中心把我的档案做错了!我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认了我的视同缴费为26年4个月。养老处又一反常态,闭口不提他发布的关于养老金全部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文件是对还是错!却故意闭开164号文,用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就要计算工龄的说法。不适当把已经做实的个人帐户缴费年限 ,也纳入30年前文件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这是不对的! 6。随着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广大企业职工都成了聘用制职工。 劳社部发〔2005〕31号 文指出: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统一规范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使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他们的工龄如何计算?很显然,参加 养老保险以后。他们的退休金已经与工龄无关,死抱住工龄不放是走不下去的!!上班或不上班只要按要求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金额,就可获得一定退休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对199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来说,退休以后退休金的确定,更是与工龄的长短毫无关系。 国发〔1997〕26号 说得很明: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这里早就没了工龄的影子。而养老处在2006年还沿用工龄计算法来确定1995年以后的退休金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公司企业
2007-04-16 11:51: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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