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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我离婚,原因家庭暴力,事实感情不和(依据1,曾经因感情不合离婚一次,2,对方不能对家庭暴力举证)。我方同意离婚,但就孩子抚养费和财产债务发生争执。 一:抚养费:我户籍是农民,以种地为主,但是在农村开一小门诊,收入不固定并且收入在几千元之间,但是法院要按照河北省卫生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是3600元/年,这实际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我向法院陈述按照农民或者实际收入(可以调查取证)计算,但是法院有意强判。 二:我们在婚内订立了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对财产和债务做了详细的分割,但是法院反驳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在高院学习材料的一项具体操作。我的代理律师说是有效的,但是法院不接受意见有意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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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4 08:16: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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