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06年12月26日我(买方)、中介公司、卖方签署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⑵2007年1月5日我在中介公司所介绍的按揭公司办理了按揭手续,并交付了50%的中介佣金。
⑶因按揭人员业务不熟练,直至2月28日按揭手续还未办下来,
⑷2月28日业主提出拒卖,理由是已过合同约定的2月15日交清一切费用期限(但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因房地局或银行原因导致延迟,则时间可以相应顺延)
⑸3月1日我将公积金贷款改为快速商业贷款,并于2日向业主发出了办理交易手续提示函
⑹之后中介曾以业主名义起草一份停止售卖通知函要求业主签字,拒签。
⑺3月13日起中介开始对此事置之不理,事情被搁置一边。
⑻在毫无希望之下于4月6日取回按揭手续原件,及部分按揭费用。
⑼业主答应返还我10000元定金,但条件是取回其签字的按揭手续原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