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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9月与别人签订购房合同书,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曾明确提出该房屋共三层只有第一层有厨房和卫生间,三个分别成家的儿子住进去造成生活上不方便,只有在二楼阳台处(约8平方米)能搭建厨房卫生间才会购买这套住房,也才会同意以14.5万元的价钱购买标的房屋,考虑到二楼搭建厨房卫生间与邻居共墙,需征得邻居同意方有可能搭建,而卖方为将达成售卖目的(即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标的房屋售卖成功),欺骗说他已与邻居协商一致,并承诺确保邻居同意原告我在购房后能搭建厨房和卫生间,为明确这一承诺,双方将这一条约定作为买卖房屋的必要条件写进了合同,但购进房屋后,却卖方的承诺保证并不真实,邻居根本不同意原告搭建,致使二楼获得预期使用的目的丧失前提,亦不能按原来购房时达成的要求入住所买房屋。我为此多次和卖方交涉,要求履约,但此后卖方又以各种借口欺骗、拖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房款20%既29000元

互联网纠纷
2007-04-11 13: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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