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本人于2000年11月2日进入中名电子厂时签订两年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11月2日,之后厂方再没有要求本人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原合同也没有自动续签等条款。本人进厂后工作勤奋努力,业务技能好,任劳任怨,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的一致好评,且屡次被提升,享受公司高级文员待遇。但厂方于2006年10月11日无任何理由地提出不再与本人续约,并单方要求本人在终止合约协议上签名,甚至要求本人自动提出辞职,并令本人于2006年10月31时日办理离职手续,厂方不给予本人任何经济补偿。
本人于离厂后一星期向虎门劳动局提出仲裁,但本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向东莞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于3月27日开庭,由于厂方未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否认了本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连曾经签定的两年合同也否认了,现法院要求厂方继续提交相关证据,并于本月12日再次开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