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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事向你们求助。盼望能得到你们的指点和帮助!~ 我是四川籍人李**,2005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打工,5月2日上午在**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大酒店”装修装饰工程工地干活时,在钢筋混凝土墙上打电线槽子时,石子打中了我的左眼,以后伤势逐渐加重,5月11日上午去医院检查眼球中有锈铁一粒,医生告知需立即住院治 疗,于是当日下午,我找老板领钱去治疗,老板当日下午把我干活的工资支付给我,治疗的事他就不管了,于是我5月12日上午我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投诉,申请解决,由于眼伤一天天加重,我不得不自备费用于5月14日住进了乌鲁木齐市眼科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病情继续 恶化,后不得不摘除了眼球(以保住另一只眼球),因无钱继续治疗,于5月30日下午出院. 法包方是\\\\\\\”**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总承包方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分包单位“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于**(四川省盐亭县人),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汤*,工程分包单位“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未注册登记,在我事发后于**又另挂靠单位。 2005年5月16日乌鲁木齐市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受理通知书,以“非法用工单位”认定在个人汤*头上,2005年7月15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为5级伤残,2005年7月20日乌鲁木齐市沙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向汤**做出了限期改正的通知书,由于老板拒赔,所以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后来老板(汤*)向乌鲁木齐市劳动局提起了行政复议,2005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来老板(汤*)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提起了行政诉讼,2006年3月30日,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做出了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老*勤)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诉,2006年6月6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讯,老板(汤*)拒绝到庭,中级人民法院与老板(汤*)无法取得联系,只好公告送达传票再次开庭,后与2006年9月1日开庭,老板仍未到庭。中级人民法院按老板(汤勤)自动撤诉处理。 现在老板(汤*)无影无踪,老板的老板(于**)另挂靠单位,我审请仲裁,然而这两个老板的传票无法送达,又公告送达到时候他们不到庭,仲裁有何用,为啥我不能只是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公司”而非要申诉两家非法用工单位不可。事实上,(汤勤)与(于**)就没有自己的单位,他们全家人在外打游击,更本无法找到他们,官司打了两年,老板(汤*)不见了。人一直不现身,难道说就这样公告送达吗!我一个外省人,这样长时间的官司吃住都很困难,到头来我找谁赔去? 我的一线生机能否寄厚望于你们!

行政纠纷
2007-04-11 14:43: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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