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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7月12日我将一单元房出租,租用期期三年,月租金600元,按月提前10天从银行卡上存入,2006年7月没付租金,至06年9月我去银行刷卡时才发现,于是打电话找他,他说手头紧,7月的先欠着,给你8、9 二月的,我当时口头同意了,到了12月我因急需用钱,想卖掉房子,找他商量,他不同意,说我违约,要我支付违约金(按未住时间租金的50%计算),因我未给他违约金,他将房子拖到07年3月20日才交给我。 合同上有二条相关内容: 1、不按时交纳房租,我有权终止合同。 2、合同期内,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没约定违约金。

人格尊严
2007-04-08 21:54: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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