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用了一间部队的房产,出租人提出自己对此房具有使用权(房屋中介机构也对此提出了书面保证),入住时约定合同一年,租金季付。我是07年2月7日入住的,在4月3日突然接到部队的书面通知,说明此房早已不归出租人使用,部队方面要回收给其他人员使用,要求我们在五一之前必须搬离,否则责任自负。我不知道出租人和部队之间的纠葛,也认为继续住下去会对自己财产造成损失,为了能在五一前找到房子,现在必须开始寻找新房源。入住时我们有协议说明任何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因此我向出租人提出疑议,要求近期搬出,出租人以“部队不敢采取措施”为理由要求我必须住满一季度,否则说我违约拒决退还剩余时间的租金。现在搬家要承担不少费用,而且时间非常仓促,我已经和出租人协商,但是她态度非常强硬,没有丝毫进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