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地震执法人员,我市的一所高等学校建一座教学楼,按国家的防震减灾法的要求,该工程属于重要工程,应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但重大工程的界定问题,这是一个在地震行政执法过程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防震减灾法》未作明确规定,还有些别的原因法院没有判该案,就这样的放着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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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对已经有的类似判决不能必然影响以后的判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要你们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就没有必要担心对方是否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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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范林刚律师
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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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