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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2005年6月,我因与单位就工资、社会保险和给我无限期放假(长达12年)的问题产生纠纷,并经过了劳动仲裁。我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劳动争议案应交纳50元的起诉费,法院却按标的收取,需交纳3,000多元。我实在交不起,在15日内没有起诉,裁决书产生了法律效力。 去年3月,我的经济状况略有好转,压缩了一多半的诉讼标的,交了1,600多元的诉讼费,到法院立了案。 4月开庭。 10份下达判决书。判决“原告的请求已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审理。” 我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败诉后,我便要求 一、二审法院退还多收的起诉费和一审法院承担我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他们的答复是,收费规定是十多年前订的,这些年,物价张了10多倍,劳动争议案早已改为按标的收取。我到处走访,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于今年2月将多收的3,000多元退还给我,但却拒绝承担因此而导致我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

刑事行政
2007-06-06 1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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