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我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离婚,6月我上诉到中级法院不同意离婚,8月二审维持原判。我先生1996年在本单位购买福利住房一套(1.7万元),2003年5月我们结婚,2004年初他单位的福利房因拆迁我们重新在他单位集资12万元住房一套,首付6万元(旧房折价2万元,交现金4万元),2005年8月10日交后期房款6万元,8月9日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向他一朋友借了6万元用于交房款。在我们有银行存款6万元,都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借款的。但一审法院判新集资房属他婚前财产,旧房折价6万元(没有出据旧房折价6万元的证据),借款认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