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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4月底,我10点左右从公司出来办公差,在公车站台(露天)被广告牌砸倒(当时对方正在拖工,但没有任何警告及防护措施),然后被运到医院救治,当时头部右额有伤口,其它多处挫伤,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退肿后于五月初开刀放钢钉固定手术,其中的医疗费用由广告公司支付。出院后休息后于初二年五月初再开刀取出钢钉,此费用也由对方支付。期间也多次协调,虽然一直很客气不过也没有任何结果。现在新的一个五月将至,据我所知,上诉有效期应该是一年,所以快到了。我这周五也和对方谈过,不过对方说我的状况根本达不到伤残标准,所以上诉也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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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5 16:18: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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