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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朋友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六约租住某栋四楼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这边租房都不用签订合同,交押金即可入住,按时交租),有交过身份证复印件与照片给房东登记.租住期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不愉快. 2007年4月1日,房东以朋友缺房为由,要求我们搬到二楼住,我们对二楼的房子很不满意.在交谈过程中,房东有意坚持要我们搬出.

损害赔偿
2007-04-23 12:43: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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