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月,我所在单位武装部,在没有经过职工同意的情况下,骗用职工身份证,以职工的名义在建设银行贷款20万元,与开发商合伙开发商品楼,并且武装部做担保人,贷款后因职工不知道借款,无人归还,所以建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职工偿还。
起诉后,职工们发现,建行在贷款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在没有审查贷款合同是否是职工签字,而且明知担保人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做担保人的情况下,将款贷出,之后形成诉讼。
最后法院虽然判决担保无效,但是还是判决贷款人(武装部职工)与担保人武装部共同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