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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我同在一个单位上班,丈夫曾任单位下面的队里任队长。因多种原因于2006年3月提出辞职,单位没答复,把他的职务降为副队长,新任的队长接收了债权,债务及以前外面所欠单位的工程款却不接。丈夫看在单位干也不发工资,没意思就出去干了。以前的债务没人认,丈夫自己花钱,找关系于2007年8月要回20万,想自己要回帐把经自己手欠下的帐还清,但中间的手续不好办,他不想让单位知道,我是会计,我就拿了单位的收据偷盖了单位的公章,他与外面单位联系好后,让我把手续交给了他们。后来在丈夫回来后,他们把工程款给了丈夫。后来觉得这样办不妥,就把要回的帐全部交由单位分配。单位现在以我偷盖公章为由要给我警告处分。我觉这样处理有点重,错在他们,他们撤我丈夫的队长当时没处理好债务问题,再一个我丈夫递交辞职报告后,他们没给结果,却与2007年停交了养老医保。我丈夫要求他们把他的关系转走,单位至今也没明确的答复,我觉这样下去心里也很烦,我想辞职不干,如果想让我交帐,就得同意把我与丈夫的关系转走,这样做合适吗?如果不合适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8-04-13 03: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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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