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7年03月30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到我公司文印室复印资料,将自己的手机放在文印室没有带走,当时我进进出出文印室几次,都没有记得手机的事。但我在2007年03月30日下午14点40分需要用手机时才发现手机遗失。当即我打了我的电话,已关机。此时我确定手机被别人拿走了。第一:我的手机电池是满格电,不可能自动关机。后来我回忆了当时我在文印室时,出没的几个人,然后去了公司保安处看了公司的录像。因为在文印室没有安装监控。我就通过查看去文印室唯一通道的录像。看完录像,几位同事都觉得有一位新来的同事很可疑。可是我们没有证据,我也很委婉的问过她有没有看到我手机,可是她一口拒绝。就这样我公司保安部没有再给我追究下去。我想问公司有责任吗?我可以报案吗??谢谢。

涉外纠纷
2007-04-01 11:15: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