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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一酒厂签定一合同。约定他先交两万定金,然后酒厂给他发八万元的货。货到后他再陆续给厂子其余货款。李某在此后的时间陆续将钱给了业务员,业务员也都打了条子。签的是厂子名(没有盖章)和他自己的名字。合同到期后,突然厂子李某。称其还有4万货款没有给。李某拿出业务员的条子。厂方说该业务员不是厂里的正式职工,现在也不在厂里 干了。不承认业务员收的货款已经交到厂方,并称:你把钱给了业务员,你找他要钱去。我们的帐我们算。 请问业务员的收款行为是否代表企业?即使不能代表企业,李某是否可以免责?有什么法律依据?

经济相关
2004-08-21 06: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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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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