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一酒厂签定一合同。约定他先交两万定金,然后酒厂给他发八万元的货。货到后他再陆续给厂子其余货款。李某在此后的时间陆续将钱给了业务员,业务员也都打了条子。签的是厂子名(没有盖章)和他自己的名字。合同到期后,突然厂子李某。称其还有4万货款没有给。李某拿出业务员的条子。厂方说该业务员不是厂里的正式职工,现在也不在厂里 干了。不承认业务员收的货款已经交到厂方,并称:你把钱给了业务员,你找他要钱去。我们的帐我们算。
请问业务员的收款行为是否代表企业?即使不能代表企业,李某是否可以免责?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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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键要看李某有无证据证明收其货款的“业务员”系酒厂的工作人员,且其收李某货款的行为系经过酒厂授权的经营行为!
1、业务员的收款行为如系未经酒厂授权的个人行为,则不能代表酒厂!
2、业务员的行为如果不能代表企业,则李某当然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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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要证明李某有理由相信业务员有权代表酒厂提款。需要收集有业务员签名的合同书、合作协议,以往通过业务员付款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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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业务员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酒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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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意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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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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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