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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7月4日始就职于北京一家私企。当时签定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该合同中明确标明试用期满合格录用后工资为税后四千元人民币。三个月后,我被正式录用,但是老板迟迟不给签定正式合同,事情一拖再拖。 2006年12月,我检查出怀孕,需要上北京市生育保险。由于我个人非北京户口,所以按照规定只能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才能申请办理生育保险。但是,去办理工作居住证时才了解到,还需要出示税务部门开据的近半年的完税证明。但是,我们公司并未按国家规定给所有员工上个税,所以,我就没有任何完税证明可开。 为了补救,我个人向公司要求从2007年1月份开始上税。可是,后来,公司的财会人员却说,3月份才能报1月份的税,以此类推那么,8月份才能上6月份的税。我的预产期是9月6号,这样,我即便是上够了半年的税(8月15号以后),再接着办理完税证明、工作居住证、生育保险,即便这些办得都很顺利不费时间,也恐怕赶不上在生孩子之前上用上生育保险了。使我个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可想而知。 所以,我在想借用法律手段,将公司告上法庭,让其补偿我的经济损失,不知道,这种情况,我要打官司胜算有多少。

证券投资
2007-03-29 1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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