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由张三创立的,主要是做餐饮连锁加盟,在同行业已有一定影响,商标已有注册,在全国也有20~30家加盟店,为公司的发展考虑,有意向内部员工融资,但A企业还未注册公司,现张三将商标、技术和其它作价评估后得出总价,自己持股80%,剩余部分员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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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多个合伙人筹集资金组成一家合伙企业,不过,合伙企业也需要登记为合伙企业,才能对方宣称自己为合伙企业.
根据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企业不得以借款名义向员工融资,否则协议无效.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回避该法律的规定,事实上进行筹集资金.
合伙企业作价没有具体标准,只要合伙人大家同意就可以了.
签订相应的合伙协议,通过协议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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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