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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农民工,在广州某省直属全民所有制物业公司上班,1994年参加工作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为基本工资500元工作为每周工作6天 生活补贴每月250元。当时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我们签订一份附属协议内容为我们自愿要求加班以增加收入如果不签订附属协议就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相加总收入为2130元。国为给予的加班费用严重不足,新法实施后我们要求不再执行附属协议不加班,公司所出的新合同为500元基本工资+因为上6天320元加班费,节日补助300元加300元生活补贴。我们要求开职工大会进行表决办公室不同意,一个一个进行谈话称不签订合同视为自动离职不给予补偿以此威胁要求我们签订新合同。请问我们不再与公司签订新合同可以要求补偿吗?如果补偿 标准是什么?我们的旧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我们是否要等到旧合同到期才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 [[i] 本帖最后由 zys1688 于 2008-4-11 12:56 AM 编辑 [/i]]

劳动纠纷
2008-04-11 13: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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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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