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北京数码公司在福州设立办事处的负责人,在泉州有我们公司的一家代理商,在2007年1月14日的时候,泉州的另外一家公司找到我们在泉州的这家代理商,要进我们公司的货,但他要开增值税票,(当我们的代理商不能给他供货的经销商提供增值税票时,可以让代理商为其供货的经销商直接把货款以公对公的形式打入我们北京公司的对公账号,然后再由我们北京总公司开出增值税票),当时这家经销商把钱以公对公的形式打入了我们公司的账号里,但不知银行方面出现什么原因,后来又把钱给退回去了,但我公司已经把货给发出去,每当我公司的泉州代理商去要钱的,他都以税票没给他为由拒付货款,在2月份的时候我们在泉州的这家代理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关闭,公司老总也已经不在福州,北京总公司让我来负责追讨这笔债务,这家经销商非要先开增值税票后打钱,在2007年3月19日的时候,我到泉州经销商的公司把税票交于公司老总时,他又以公司财务不在为由,拒付货款,并承诺说这一周之内钱打到公司账户里,我现在再联系吹他打款事宜,他现在又变掛不承认跟我公司的债务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