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1日,本人由**置业房地产中介公司与租客签定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时间是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31日至,租金为每月实收5200元,押金两个月共计10400元,合同中明文规定,本人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产生的税金有租客自己承担,但因办理租赁合同时本人不在,故派代理人前去办理租赁合同,但因租赁所备案原因合同只签到2007年2月28日,合同附页则写明,合同到期后无条件签约到2007年7月31日并加盖了租赁所的公章,先因租客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租客公司破产,租客现已搬出并要求返还之押金,以及代缴的税金,现租客已将本人告上法庭,我该怎样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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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你是要依据合同条款约定解决与租客之间的合同纠纷.由于您的合同和相关资料我没有看到,对押金和实际承租者之间有差异这些问题,那得看租客提供了什么证据证明他对押金和税金有请求权.如果您觉得方便,可以将相关资料给我看看后才方便更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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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