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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同事到北方出差,因手部烫伤到该地的一家诊所治疗,诊所医生错误用药致原烫伤加重并落下后遗症,目前手指功能基本丧失!后来得知这家诊所是当地一家三级医院的下属诊所,主要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医生从业已有两年多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而医院明知该医生未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聘用他,重法律上讲可能属于非法行医了。请问我同事欲求赔偿应该告该医生还是告该医院?(目前该医生的职称是医士)。是医生赔偿还是医院赔偿?或者两者一起赔偿?一起赔偿的话有一个问题,因为该医生是医院临时工,月收入仅为550元,可能也承担不起巨额的赔偿费用?那我不是白起诉了吗?还有一个问题,那次用药是医生指令,但执行操作的是一位同样没有通过护士资格考的人员,也不懂得这种药的用法用量。请问这位护士有责任吗?是否连她一起告上?她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或赔偿费用?谢谢!!

医疗纠纷
2004-09-02 2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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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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