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患者,女,54岁。小学三年级学历。 于2006-12-17凌晨5点左右在床上被家人发现时已经昏迷,不醒人事,四肢有抽搐。即时送沥林镇医院抢救,当时沥林医院诊断是低血糖昏迷(沥林医院有病历)。于当天11:30分左右转入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至今仍昏迷。 患者十多天前开始有间歇性发冷发热,偶有腹痛,大便稀,小便多,食欲不振,口腔溃疡等症状。期间有到附近的私人门诊就诊,因诊效果不佳,于12-15早上在叶桂群(患者妹妹)、张素敏(叶桂群的儿子)的陪同下,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就医。医生当时给患者开了一张血液的化验单,在病历本上一个字都没有留下,病历本的名字也是张素敏帮她写上的。 患者就医回来跟家人的口述:医生只是说身体很好,各方面都很正常,只是有很轻微的糖尿病,给你开半个月的药,吃完这个药就好了,半个月后回来再查一次。(是不是一回去就开始吃药?一共吃了多少次? )。 2006-12-16晚上,吃了一次药,看了一会电视,精神不错,于晚上九点多开始上床。孙子(四岁)都是她带着睡的,当时孙子的睡觉时间是10点多,患者还起来带着孙子一起上床休息。17号凌晨孙子的哭声把患者的长子惊醒,随即发生了前段描写的一幕。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收病人的当天就下的病危通知!! 2006-12-20经CT,核磁共震,腰穿抽脑脊液化验,确诊有糖尿病初期,脑膜炎,仍昏迷。 2006-12-21,患者仍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内四重症病房1号床。仍需要营养药物,氧气,胃管,导尿管等维持生命,无意识! 到2007-2-5左右较有好较,在别人的帮助下能走一小段路,无自主语言(只会跟着别人说几个字之类的),能进食.医院给出的诊断是昏迷查因!期间医院多次吹促要病人出院. 2007-2-14家属在医院的同意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出院时在家属的要求下,医院封存了病历。当时约定是要卫生局来作医疗事故鉴定。出院的病历诊断上并没有糖尿病,也没有开任何与糖尿病有关的药物。 病人现在在家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照看。 这次一共在医院的花费是近5万元,在患者家属在给出15000元后,觉得病人造成这样与医院有直接的关系,找了医院医务部 。医务部没有正面的回答是否与医院有直接的关系,同意先由医院垫付。

证券投资
2007-05-07 13:23: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告与不告是原告自己的权利,如果认为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可以告。
    2、查封病历没有时效性,但诉讼是有时效性的,对于此类医疗纠纷,可以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可以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属于身体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是1年,自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3、也可以先提起诉讼,看医院的答辩,如果医院方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你们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