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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涉嫌贪污一案于2004年4月6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于2004年4月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当事人的弟弟交纳了5万元办理取保候审,当时收取这5万元的时候,检察院出的收据是写的“案件款”。取保候审于2005年4月6日解除。现在检察院对我们的涉嫌贪污案件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理由是贪污无证据。但当事人向检察院要求退还5万元,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这5万元是案件款,虽然是不起诉决定,但不是法定不起诉,这5万元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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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2 22:14: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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