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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2001年国有企业改革时,通过协商,将一个电站按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们公司(有政府同意变卖的文件)公司通过职工入股的形式买下了电站,现电站应为公司全体股民集体所有,当时电站已无发电能力,通过我们几年的经营,维护电站开始产生效益,但2007年3月16日,政府在未与公司协商的情况下,以当年的转认操作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为由,要强行原价收回我们的电站产权,

公司企业
2007-03-22 1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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