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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我在外地务工身边没有资料完,具体时间记不详,只能大致描述! 我母亲于1992年被人无故打成重伤,当时经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我母亲医药费等共计900元左右,但判决生效后两年左右,执行局发了一封信函给我家,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止。\\\\\\\"又到了第数年左右,执行局发了一封信函给我家,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已穷尽,终止执行!据我们掌握:被执行人只是会在外流窜,有时会在家!虽家庭经济不怎么样,但具有劳动能力(并没有死亡)!因当时父母不懂法律,所以托到了现在!

保险纠纷
2007-03-23 17:30: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此案不妥。
    重伤案件一般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被告人主动赔偿经济损失,你母亲的案子中,被告既没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没有还钱,不合常规。
    二、你要弄清事实,究竟有没有判刑,如果被告很穷,那么判刑之后,他仍然还不了,这样法院就没有什么责任了。因为在我国欠钱是很正常的事。
    三、一般情况下,法院中止执行是可以的,但是终结执行可能还达不到条件。你的‘终止’是不是‘终结’?只有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说法,中止表示暂停执行,被告有钱执行时还可以恢复;终结是指完全结束了,既使被告人有天有钱了,法院也不再管。终结执行一般是被告死亡才可以适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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