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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96年结婚,03年2月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我曾与一朋友发生婚外性关系,今年1月做亲子鉴定才发现小孩是那个朋友的,为此我与前夫今年1月协议离婚,出于我的过错,我们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债权、股份、现金等)共约600万元,我只拿了10万元,其他财产完全放弃,小孩归我抚养。但是离婚时我忘记一事,03年9月,我们曾以小孩的名义买过一套住房,并在04年3月卖出,总价是45万元。因为房产证是小孩的名字,卖的时候专门做了一份公证书,由我和前夫保证售房所得款项只能用于小孩的教育医疗支出等,才能顺利转让住房。但是住房已经卖出,各种手续都结清之后,我们就没有保留相关的公证书和销售合同。就是说我手上没有证据。

知识产权
2007-03-21 10:02: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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