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女儿(20岁)进入我家院内,我家狗将她大腿咬伤,随后她回家取来菜刀来砍狗,于是狗又将她脸部咬伤,而她也将狗砍伤。当时只有三个人在场,邻居及其女儿,我。现在她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400元,误工费600元,车费2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以及脸部疤痕增生的整容费9000元,共计1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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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对您陈述的情况,我认为,本案关键是对方有否拿刀砍狗.但对方已经法医鉴定,且不承认有拿刀砍狗,因此,从证据上来说,对您是不利的.至于赔偿费用,应根据证据来认不定.
以上解答供您参考.如需进一步咨询,可直接电话联系:13860638155
祝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
赖发禄律师
20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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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