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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于2000年在一国企公司工作期间,由于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了一笔购房补助款,但当时填写的是《借款单》,由于当时领导口头允诺属于奖励性质所以也未深入探究此事,但在2002年企业改制,我进入了新公司并且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日前,原企业要破产,其财务人员前来核对账务并要求还款,我就当时的情况写了说明材料,但不起作用,原企业仍要求还款,并可能采取诉讼,我自觉这件事比较冤枉,不知如何解决?请您指点!多谢!!

经济相关
2004-08-27 03: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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