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曾经将一自己的一台摩托车抵押到本当地的一个二手摩托车行,没有正式到交警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只是当时让二手摩托车行出具了手下的转让手续.注明到在转让日期前发生的任何事都属于我负责,转让日期后的一切就由他们负责,现在摩托车在转让后出现了撞伤人,现在原告到法院起诉了我是车辆的持有人,因为肇事者已经走了,起诉不了他,二手摩托车行还开着,请问我这手写的手续有效吗?因为二手车行买车是要出具身份证的复印件的,即使是无效的话是否可以叫交警部门到二手车行查他们当时是谁拿身份证二手车行买车的,行得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