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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我与现单位签订1年合同。2006年9月我与现单位续约3年,这次的续约合同里写进一条:(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合同期内辞职(或擅自离去)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支付平均一个月的总收入)。 2.合同跟我们签订每年1200-2400的年终奖,可是最终年底却以购物卡的方式发放给我们。我们问为什么不给现金,单位给出的答复是:现金需要交税。可是我们拿到手的卡也只有800块,解释是:我们至签订合同还不到一年。

证券投资
2007-03-25 19:56: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